人民政府啊!您还管您的人民吗?!
天黑了,伸冤维权的人们还在继续,深圳宝安法院违法私下指定评估机构,导致评估结果与实际工程量相差近40%,一年来,法院没做任何解释和回复,匆忙结案,踢球想掩盖违法事实。
超级糊涂法官杨莹断案,宝安法院违法指定评估公司尚未解决,判决结果与实际工程量相差近 100% 故意酿成惊天大冤案
评估书由于宝安法院非法指定评估公司作弊,导致结果比实际相差40%,在网上有发微博发帖子,一直以来,我方在提出异议,杨法官至今既不答复核对评估书中的工程量,又不答复更换非法指定的评估公司:宝安法院针对本案非法指定评估机构在院长接待室举证时,杨莹法官以助理李婷霞打字不熟练为理由,把我方的九条证词故意删除,然后让我另外补充证据材料(有笔录签字、录像和录音为证),我方3月30日已经提交给法院(法院非法指定评估公司、徇私舞弊的这些证据资料,我方同时提交给了宝安区政法委和宝安区人大),至今未回复我方,也未回复人大和政法委。况且,由于宝安法院在选定评估公司过程中作弊,导致评估书与实际工程量相差40%的情况下杨莹法官出了判决书,这样公平吗?
原合同慨括的工程量与国建评估公司评估的结果少40%左右,与我方委托的鹏信评估公司评估书上的工程量要少近100%,杨莹法官却按照原合同出了判决书,这样公平吗?
杨莹法官否定了原刘光耀法官在第一次庭审时揭东公司的关键证词(2013年2月27日15点30分)说:“财务室应该还有一份合同原件,现在找不到”。这句话在庭审笔录有揭东公司的自认和签字确认,也可看庭审录像和录音进行证实:原、被告在2011年12月9日共签订合同四份,各持两份,可杨莹法官采纳了玉湖地产这一空口说辞:原告只一份合同原件,我方却有两份。就这样,杨莹法官采信了对方现在的证词,很轻松的把我方持有变更合同证据对方不拿出却变成了有理。这样断案方式公平吗?
既然原合同由于我方无资质已宣布无效,为什么还要按照原合同范围的工程量宣判呢?原合同工程量可比实际工程量少一倍啊!判决书第21页说,是我方要求按原合同支付价款。这纯属加害,子虚乌有。杨莹法官把这些强加于我出了判决书,故意陷害我方!
既然原合同已经无效,因原合同工程量一直以来原、被告双方有很大争议,应该依据该工程的实际工程量进行评估核算才能体现出法律的公平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2013年4月10日刘光耀法官主持的评估笔录,明确了评估范围:依据变更合同约定条款和实际工程量进行评估,但判决书上国建评估公司:“以变更合同第五条造价标准存在矛盾,即如果工程量依据混泥土按实计算,就不存在面积包干的问题”为由予以否决。但杨莹法官没看清楚原合同和变更合同第五条,里面都是混泥土按实计算,只是存在加建部分和水平投影部分之分别。合同范围内的包干价是580元/m2,包括拆墙、垃圾清运出小区、砸旧楼板、电焊、防水、水电预埋及安装、挖门、封门、下水管道、栏杆、屋面、外墙及外墙防水、新砌墙体、装饰、模具、混泥土、钢筋、200多人的宿舍等人工材料费用。至于外架与植筋部分是原合同范围之外的补充,这个变更,当时都是通过双方反复核算后决定的。就凭非法指定的评估公司一句造价标准有矛盾就把法院的评估笔录给否决了,这是为什么?
揭东公司提供的本案工程批款签字文件显示:黄翔即代表的是揭东公司,又代表的是玉湖地产,因揭东公司法人叶兴秀和黄翔都是玉湖地产的分管领导。
至于刘先生和陈先生的工资,由于牵涉到在施工期间接受材料时有虚报材料嫌疑,再则,在街道办支付的12余万,我方认可的已经支付,至于象刘清平手中的欠款单,我方当时还有100多万未支付,杨法官能一起支付吗?况且是玉湖地产为了收买证人而支付。
从杨莹法官在庭审时故意删除我方关键证词,综合以上八点。充分证明杨莹法官在审理本案件程序中出现了很大程度的偏袒,在没有弄清事实的前提下匆忙结案。违背了人民法院实事求是、公平正义的宗旨,我方再次请求政法委、人大、人民法院相关领导支持并监督本案重审,替我方洗刷被蒙冤三年的特大冤屈,还司法公平!也请各位网友们多多探讨,出出主义!
201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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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睿启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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