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2013年沈阳市人社局违反国家退休养老金核算政策,少发退休养老金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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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吕永丽 电话:13342498417
  举报信:2013年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执行国家退休养老金核算政策,少发退休养老金事宜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处、沈阳市养老保险管理局拔付处,在落实国家退休养老金核算政策时,偷换概念,适用政策错误,导致全市退休人员养老金偏低,本人在2013年12月退休,查证——确认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沈阳市养老局为达到少为退休人员支付养老金目的,对全市退休人员采取欺骗的手段,没有正确落实国家和省里的文件精神,有的政策根本不落实,现将其违法行为公布于众:
  错误一:将“跨统筹地区就业”人员核算养老金的办法用于“省内跨统筹范围流动”人员。
  —、错用的政策:
  1、《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制定本办法。第七条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2、《社会保险法》第二章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二、偷换概念: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十一)第十九条第1条“跨统筹地区就业”,就是指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
  2、 《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1998〕28号)第一条第(一)款:1998年底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要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以下简称省级统筹)。
  —事实:国发〔1998〕28号:1998年底已实现省级统筹。沈阳是辽宁省省会,本人养老关系从丹东转入沈阳,是在本省内流动,没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不是“跨统筹地区就业”;错误地将“省级统筹”人员等同于“跨统筹地区就业”人员。
  三、正确的政策是:
  1、 《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1998〕28号)第一条第(一)款:1998年底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要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以下简称省级统筹)。
  2、劳社发[2006">81号第六条:职工省内跨统筹管理范围流动时,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时,要转移个人历年年实际缴费指数。沈劳社发[2007">20号转发辽劳社发[2006">81号文件,但却没执行这条?
  —本人质疑:将省级统筹与“跨省范围就业”等同,是混淆概念,运用“跨省范围就业”政策为当事人核算退休养老金的市指数导致市指数和偏低的错误。
  错误二:没有贯彻执行国家“中人逐步过渡”的方式计发养老金
  一、国发、人社部政策: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7">26号 五 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
  2、《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2005]38号 六 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制订具体的过渡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 (十一)第十五条 二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并采取了“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办法、中人逐步过渡”的改革方式: 2.“中人”: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国发[2005]38号文件实施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属于“中人”。国发[2005]38号文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过渡期实行特殊的过渡政策,按照新计发办法,养老金减少的不减发,增加的逐步增加。
  —事实:本人1987年参加工作,2013年退休,按国家政策属于“中人”。却用为“新人核算养老金的办法”核算中人的退休养老金。
  二、省政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1、《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 辽政发〔2006〕28号 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制定的。
  2、《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辽劳社发[2006">81号 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辽宁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28号)制定的。
  3、《关于妥善处理缴费年限短且缴费基数低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偏低问题的复函》 (辽人社函(2011)79号)
  —事实:辽政发〔2006〕28号和辽劳社发[2006">81号 为保证新老计发办法平稳过渡,确定5年过渡期,2011年1月1日实行新办法计算养老金。但在2011年实行新办法计算造成“中人”退休养老金偏低,于是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辽人社函(2011)79号 文件规定,计算确定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标准时继续执行新老办法对比的方法,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确定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即退休人员如按新办法计算的月养老金,达不到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由财政补齐至40%,另外可享受比例不同的过渡性养老金补贴。
  —事实: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养老局在为本人核算退休养老金时没有执行 辽人社函(2011)79号
  此文件省内各市都在执行如:大连、鞍山、营口、丹东、盘锦。并且外省也有延长5年过渡期的文件出台:如山东、福建、江苏等省。
  —本人质疑:从国发文件到省文件都是相互链接、相互照应的,当执行政策过程中出现意想不到的情况发生时,各省相关职能部门都会及时出台新的文件以使国家政策得以正确实施。而沈阳市人社局和市养老局却不执行辽人社函[2011">79号文件,在当事人多次咨询求助的情况下,寻找各种借口不予落实,沈阳市人社局养老保险处原处长在2014年3月12日公开说:我们不执行辽人社函(2011)79号文件,除非省政府也重新下文件,可见其损害百姓利益之心。
  现将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违法作为公布与此,望沈阳市全体退休人员为维护切身利益团结起来,共同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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