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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叫余杏,女,50岁,农民,住宝丰县周庄镇南王马庄村,身份证号:41042119630322152X,电话:13849573580。
  2010年5月份至2011年春节,犯罪分子胡克峰通过陈芳,(骗子陈芳,女,195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宝丰县周庄镇马起营村114号,身份证号:410421195504261523。骗子也是我的妗子。陈芳现住平顶山市西市场派出所后吴庄村。)骗我联系附近村庄的村民,以平煤十一矿招工的名义,先后骗取现金100余万元,其中70余万元是我余杏给陈芳的,还有一部分钱是村民自己给陈芳的。
  就这样我给介绍了二十多人(包括我儿子、女儿、儿媳)975000元,现金全部给了陈芳,她给我们出具了975000元的收据。
  后来这些村民的工作全部没有得到安排,钱也要不回来。
  我只好用自己的积蓄和借亲朋好友的一部分钱退还给了村民,还有部分村民自己给陈芳的钱,我没有退还。
  我认陈芳为他人安排工作为名,诈骗他人钱财.为了维护受害村民的利益,2011年10月10日我把陈芳、胡克峰合伙诈骗我实情反映给宝丰县周庄镇派出所教导员尤胜利,但尤胜利要我交一万元受理费可帮我摆平此事,但此时的我无钱,无法满足其贪欲。尤胜利恼羞成怒,他多次对我讲:“你先打民事官司,等民事完结,我再追究陈芳的刑事责任……”
  尤胜利安排陈芳给我打55万元的"欠条"。尤胜利说剩余部分等走入刑事让他再给,在尤胜利的欺骗下,我2012年3月22日把陈芳起诉到平顶山新华区人民法院。
  二O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判决生效后,但陈芳拒不执行(2012)新民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又不履行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王涛不作为,不为我余杏做主,不执行生效判决。
  宝丰县公安局下发了宝公(周)不立字[2013]2002号不予立案通知书。
  我余杏对此不服,向宝丰县公安局申请复议,宝丰县公安局下达了宝公(2118)刑复字[2013]2001号复议决定书。“维持原决定”
  大诈骗犯胡克锋我认识吗?不就是陈芳牵线,多次找我,反复许愿承诺,我方才相信,陈芳是诈骗团伙不是昭然若揭吗!
  陈芳是无经济偿还能力吗?现陈芳所住的地方城区改造可分得九套住房;还有西市场办事处后面上、下两间房屋,抵押于我,新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王涛心知肚明,百般推诿,不予执行!
  2012年4月27日诈骗犯罪分子胡克锋被平顶山市新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可是其同伙陈芳至今仍逍遥法外。
  被骗人蔡乐、张璐娟、余巧娥、潘姣、董软、王建峰等的陈述,可证明陈芳以平煤十一矿招工为名诈骗他人钱财的事实。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应依法追究诈骗犯陈芳刑事责任,并偿还我们受害人975000元。
  陈芳已构成诈骗罪,尤胜利、韩学孟、石建平乱作为,王涛不作为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与问责,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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