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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网消息(记者 潘峻松)近日,我市一起网络名誉侵权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落下终审法槌。经法庭调查,被告之一陈某两年前在《闽东论坛》网站发贴攻击原告黄德荣,使其名誉构成侵害事实成立,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陈某在《闽东论坛》刊登道歉,并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原告黄德荣是蕉城区商业总公司总经理,据原告及其代理律师陈述,2008年10月,原告在登录《闽东论坛》时,发现该网站上发布了一篇标题为《“钱大”还是“法大”》的文章,该文章所攻击的对象姓名及身份信息与原告完全相符,内容直指原告。文中大量使用“行贿受贿”、“以权谋私”、“疯狂敛财”、“目无法纪”、“胆大妄为”等侮辱诽谤性字眼,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基础上,对原告进行了极端恶意的人身攻击,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经公安机关侦查,确认这篇文章发自被告陈某的网络IP地址。《闽东论坛》网站系被告人余某设立,并向互联网用户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经营性网站,在闽东地区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及影响力,浏览用户及点击率亦相当可观,且该篇文章在该网站发布之后,又被其他网站用户多次转载,致使文中所散布的不实信息在短时间内迅速扩散,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导致公众对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由此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已构成侵权。
据此,原告于2009年7月,将被告陈某及余某诉至蕉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删除《闽东论坛》网站上的涉讼文章,停止侵权行为;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
2010年1月18日,蕉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受理,同年5月4日公开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一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认定,涉讼文章系被告陈某所为,而被告陈某在未提供证据证明文章事实存在的情形下,可以认定对原告名誉构成侵权。因此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陈某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支持。而被告余某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公安机关接到原告报案前,已对刊登在其网站的该篇文章作出删除处理,未对原告的损失扩大造成影响,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余某负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10年8月10日,蕉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闽东论坛》网站刊登道歉声明(内容须事先经法院审查);被告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驳回原告对被告余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黄德荣、被告陈某均提出了上诉。2010年12月26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法庭调查和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原审所做的判决结果正确,驳回上诉人黄德荣、上诉人陈某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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